电梯减速箱报废条件 发表日期:2017-07-25 减速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达到报废技术条件: a) 蜗轮副、斜齿轮、行星齿轮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轮齿塑性变形、折断、裂纹、齿面点蚀、胶合或磨损等形式的严重失效; 【释义】考虑了蜗轮副、斜齿轮、行星齿轮的轮齿失效,主要参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T892-2012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4.1.2、上海市地方标准DB11 /T610-2012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4.1.2 、浙江省地方标准DB11 /T610-2012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4.1.2 以及国标 GB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4.2.8 的相关内容。减速箱的上述失效情况容易导致: (1)轮齿不能正确啮合,造成传动失真,产生振动与噪音; (2 )轮齿间摩擦增大,导致减速箱油温升高; (3 )轮齿无法啮合, 造成减速箱卡阻,无法工作。 一旦蜗轮副、斜齿轮、行星齿轮出现以上情况,会出现减速箱传动失效情况。因此不能继续使用,应立即报废。 4.2.2 减速箱 减速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达到报废技术条件: b) 传动轴、轴承或键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损坏; c) 减速箱体出现裂纹; d) 减速箱渗漏油不符合GB/T 24478-2009 中4.2.3.8要求。 【释义】主要参考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中4.2.3.8 有齿轮曳引机的箱体分割面、观察窗(孔)盖等处应紧密连接,不允许渗漏油。电梯正常工作是减速箱轴伸出端每小时渗漏油面积不超25cm2。减速箱润滑油泄露,润滑油不足,造成齿轮磨损加剧和造成减速箱温度急剧上升,严重影响蜗轮副、轴承等被润滑件的寿命。因此不能继续使用,应立即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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