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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2号修改单
发表日期:2017-10-10

 根据电梯检验工作开展情况,质检总局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该修改单发布后,6个安全技术规范将重新印制。

名    称编  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2号修改单TSG T7001-20092017-6-12  2017-1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2号修改单TSG T7002-20112017-6-12  2017-1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第2号修改单TSG T7003-20112017-6-12 2017-1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第2号修改单TSG T7004-20122017-6-12  2017-1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2号修改单TSG T7005-20122017-6-12  2017-1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2号修改单TSG T7006-20122017-6-12  2017-10-1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2.6、2.8、2.9、2.10、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1.3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9.1.3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5)在报检时审查,(5)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10.2.1(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1.2.5(1)修改为:“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12.2.8调整为2.7,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或者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对制动器进行检查,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要进行8.12要求的试验,综合8.9、8.10、8.11、8.12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13.增加:“2.8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B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检验方法为:

“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目测;结合相关试验,验证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的功能

“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

“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通过模拟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

“对照检查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

“对照检查IC卡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

14.2.11调整为2.9,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修改为: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8.4、8.5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额定速度小于3m/s的电梯,检验人员还需每2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察、确认

15.增加:“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16.“3.17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修改为“3.16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17.“4.5对重(平衡重)固定C”修改为:“4.5 对重(平衡重)块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18.“4.7 轿厢内铭牌C”修改为:“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19.4.10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20.5.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 (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21.5.5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22.5.6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者链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链轮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

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

23.增加:“6.2 门标识C

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24.“6.3 玻璃门C修改为:“6.4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25.“6.5门的运行和导向C”修改为:“6.6 门的运行和导向B”

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

26.“6.8 门的锁紧B”修改为“6.9 门的锁紧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检验方法中的(1)修改为:“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7.增加:“6.11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检验方法为:“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28.“8.5 平衡系数试验C”修改为“8.1平衡系数试验B(C)”。检验方法修改为:

“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平衡系数:

“(1)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进行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2)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认定的方法。

A-6:本条检验类别C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A-7: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8.2~8.13的检验

29.增加:“8.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B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检验方法为:“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0.8.7调整为8.6,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检验方法修改为:

(1)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火灾召回、地震运行状态(如果有),验证IC卡功能是否退出”

31.增加“8.7 应急救援试验B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检验方法为:

“(1)目测;

“(2)在空载、半载、满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和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定期检验时在空载工况下进行。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操作,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2.“8.10 上行制动试验B”修改为:“8.10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B”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检验方法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断开主开关,检查轿厢停止情况”

33.“8.11下行制动试验A(B)”修改为:“8.11 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A(B)”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34.增加:“8.13 制动试验A(B)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检验方法为:

“(1)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定期检验:由维护保养单位每5年进行一次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A-10:对于曳引驱动电梯,本条可以与8.11一并进行。

“注A-11:定期检验仅针对乘客电梯,并且检验类别为B类”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B-2修改为:“一般情况下,条文序号为1.1~1.4、2.1~2.13〔2.8(5)除外〕、3.1、3.2、3.4~3.16、4.1~4.11、5.1~5.3、5.5、5.6、6.1~6.12、8.1~8.13的检验项目(共73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3〔2.1(3)、2.3(3)除外〕、2.5~2.13〔2.6(4)、2.7(5)除外〕、3.1、3.2、3.4~3.16、4.1~4.11、5.1~5.3、5.5、5.6、6.1~6.12、7.1~7.4、8.1~8.13的检验项目(共76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11〔2.7(3)、2.8(5)除外〕、2.13、3.1、3.3~3.16〔3.15(5)除外〕、4.1~4.11、5.1、5.2、5.4~5.6、6.1~6.12、8.3~8.8、8.13(共66项)的检验项目,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和配置,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 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日期”和“改造单位名称”。

5.C-2修改为:“一般情况下,除条文序号为2.8(5)、7.1~7.3、7.4(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49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1(3)、2.7(5)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53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7(3)、2.8(5)、3.15(5)、5.3、7.1~7.3、7.4(2)、8.1、8.2、8.9、8.10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44项)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A,2.7(3)],应当进行附件A中8.11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要求的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配置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6.C-3修改为:“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2.7(5)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7.增加注C-4:“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此外,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改为“检验专用章”,“非商用汽车电梯”修改为“汽车电梯”)以及编辑性修改等,本修改单未一一列入。

附件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2013年第1次修改)

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2.1(4)、3.6、3.8、3.9、3.10、4.11、8.1、8.5、11.2,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防火前室(环境)、井道和底坑的防水与排水等满足安全要求;

6.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1.3(2)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改造不得涉及加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和IC卡系统),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8.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9.2.3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当由设置在防火区域内的第一电源和第二电源(即应急、备用电源或者第二路供电)组成。第一电源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当进行防火保护,他们互相之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当是分离的。

“第二电源应当足以驱动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行。

10.3.1(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1.3.8调整为3.7,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或者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对制动器进行检查,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11.11要求的试验,综合11.9、11.10、11.11要求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12.增加:“3.8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B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②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检验方法为:

“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目测;结合相关试验,验证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的功能

“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

“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通过模拟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

13.3.11调整为3.9,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修改为: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11.4、11.5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额定速度小于3m/s的电梯,检验人员还需每2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察、确认

14.增加:“3.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在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15.4.10的检验方法修改为:

(1)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2)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16.4.14调整为4.13,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应当确保水面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器被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之上或者可能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高度”。

17.“4.18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修改为“4.17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B”。

18.“5.5  对重的固定C”修改为:“5.5  对重块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对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19.“5.7  轿厢铭牌C”修改为:“5.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20.5.1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21.6.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 (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22.增加:“7.2  门标识C

“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层门和玻璃轿门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23.“7.5  门的运行和导向C”修改为:“7.5  门的运行和导向B”

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

24.7.8 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检验方法中的(1)修改为:“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5.增加:“7.10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检验方法为:“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26.“11.5  平衡系数试验C”修改为“11.1  平衡系数试验B(C)”。检验方法修改为:

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平衡系数:

“(1)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进行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2)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认定的方法。

“注A-6:本条检验类别C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注A-7: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11.2~11.12的检验”

27.增加:“1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B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检验方法为:“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8.11.7调整为11.6,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检验方法为:

“(1)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火灾召回、地震运行状态(如果有),验证IC卡功能是否退出”

29.增加:“11.7  应急救援试验B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检验方法为:

“(1)目测;

“(2)在空载、半载、满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和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定期检验时在空载工况下进行。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操作,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0.“11.9  上行制动试验B”修改为:“11.10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检验方法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断开主开关,检查轿厢停止情况”

31.“11.10  下行制动试验A(B)”修改为:“11.11  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A(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32.增加:“11.12  制动试验A(B)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当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检验方法为:

(1)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定期检验:由维护保养单位每5年进行一次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A-9:本条可以与11.11一并进行试验。

“注A-10:本条检验类别B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单位名称”和“改造日期”。

5.将“注C-2”修改为“注C-4”。

6.增加:“注C-2: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A,3.7(3)],应当进行附件A中11.11要求的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该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7.增加:“注C-3: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此外,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修改为“检验专用章”)以及编辑性修改等,本修改单中未一一列入。

附件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2003年第1次修改)

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防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防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防爆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防爆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防爆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防爆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和对防爆电梯整机及相关部件的防爆等级与类型符合性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防爆电梯施工。

3.第八条第二、三、四款修改为:

(一)对于防爆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附件D、附件F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防爆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附件D、附件F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附件E、附件G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防爆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附件E、附件G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3.8.1(2)、10.2、10.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1.1(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防爆电梯的相应参数;”

3.1.1(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防爆电梯;

4.1.1(3)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整机防爆标志、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如果有,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限速切断阀)和主要部件(如果有,包括驱动主机、控制柜、液压泵站、层门、玻璃轿门)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的编号可不标注),悬挂装置(如果有)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以及防爆电气部件(包括控制柜、制动器、电动机)和液压泵站(如果有)的编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5.1.1(5)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高压软管(如果有)的出厂合格证书、限速器(如果有)和渐进式安全钳(如果有)的调试证书、限速切断阀(如果有)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

6.1.1(7)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防爆电梯的机房、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7.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8.2.1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当采用电缆引入装置(密封方法为弹性密封圈或填料),该装置应当能够夹紧电缆,夹紧组件可以通过夹紧措施、密封圈或者填料来实现

9.3.1.1(3)和3.1.2(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0.“3.6  断错相保护C”修改为“3.6  断错相保护B”

11.3.8.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10.8要求的试验;

“(4)目测或者用防爆型测温仪检测”

12.3.8.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1)液压泵站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或者用防爆型测温仪检测”

13.3.9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曳引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非带式防爆型制动器;

“(2)制动器所有参与向制动轮(制动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分两组装设;

“(3)制动器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防爆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能够防止防爆电梯再运行;

“(4)制动部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5)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本条(1)、(3)、(4)、(5)要求”

14.3.11修改为: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防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3)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10.3、10.4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4)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15.3.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中性导体与保护导体的设置情况,以及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情况;必要时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16.增加:“3.15  控制柜铭牌B

“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17.“4.15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修改为:“4.15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 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符合5.11.1(2)、(4)要求的防爆型安全钳”

18.“5.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C ”修改为:“5.5  对重(平衡重)块 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5.5.1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5.5.2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的对重块应当可靠固定”

19.5.6.1中的“曳引式防爆电梯和液压防爆客梯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曳引式防爆电梯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20.5.6.2中的“液压式防爆货梯轿厢的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液压防爆客梯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5.6.1的规定,液压防爆货梯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21.5.10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防爆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该装置还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

22.“6.1  悬挂及补偿钢丝绳C”修改为:“6.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C”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 (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23.6.4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曳引式防爆电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①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时,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的装置;

“②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

24.增加:“7.2  门标识 C

“层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层门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25.“7.4  门运行和导向C”修改为:“7.5  门的运行和导向B”。

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

26.“7.7  门的锁紧B”修改为“7.8  门的锁紧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7.8.1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层门都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7.8.2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每个层门均设置门锁,门锁动作灵活;层门的门锁元件的啮合,嵌入的尺寸不小于5mm;

“(3)每个层门具有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层门的锁闭满足以下要求:

“①如果一个层门打开,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②正常运行和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内层门不能打开”

7.8.1(原7.7.1)检验方法中的(1)修改为:“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7.8.2(原7.7.2)检验方法中的(1)修改为:“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7.增加:“7.11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轿厢停在开锁区域时,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检验方法为: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28.8.3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基站应当设置黄铜或者不锈钢材质的整机铭牌,并标明电梯的型号、运行速度、额定载重量、整机防爆标志、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

“(2)在每个层门入口处清晰标明“本防爆电梯严禁载人”字样,并且设置‘EX’字符”

29.“10.3  平衡系数试验C”修改为“10.1  平衡系数试验 B”

检验内容和要求修改为:“曳引式防爆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检验方法修改为:“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进行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注A-9: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10.2~10.8的检验”

30.“10.6 空载曳引力试验B”修改为“10.5  空载曳引检查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的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31.“10.10  超载下行制动试验A”修改为“10.8  超载下行制动试验A(B)”。检验方法修改为:

“目测或者按以下方法检查:

“由施工单位(定期检验时由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A-10:本条检验类别B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和“设备类型”,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 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制造企业名称”修改为“制造单位名称”。

5.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6.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单位”和“改造日期”。

7.将注C-3修改为:“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防爆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3.10.1(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条文序号为3.11(2)的项目,仅指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8.增加注C-4:“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五、附件D修改

1.附件D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和“设备类型”,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 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5.删除注D-2中的“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防爆电梯类型,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六、附件E修改

1.附件E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使用登记证编号”,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 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制造企业名称”修改为“制造单位名称”。

5.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6.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单位名称”和“改造日期”。

7.E-2修改为:“对于允许按照JG 5071—1996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液压防爆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

8.增加注E-3:“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七、附件F修改

1.附件F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和“设备类型”,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八、附件G修改

1.附件G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使用登记证编号”,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设备名称”修改为“设备品种”。

4.检验结论页中的“制造企业名称”修改为“制造单位名称”。

5.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6.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单位名称”和“改造日期”。

7.G-3修改为:“对于允许按照早于JG 135—2000颁布的标准生产的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3.10.2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条文序号为3.11(2)的项目,仅指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此外,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改为“检验专用章”,“液压式防爆电梯”修改为“液压防爆电梯”)以及编辑性修改等,修改单中未一一列入。

附件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2013年第1次修改)

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液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液压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液压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液压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液压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2.5、3.13 、7.9,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1.1(2)修改为:“液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液压电梯;

3.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满载压力设计值和液压油的特性和类型),安全保护装置(如果有,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破裂阀、具有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和主要部件(包括液压泵站、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如果有)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液压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1.1(4)修改为:“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高压软管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

5.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液压电梯的机房、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以及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如发生更换);

8.1.3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4)拟加装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9.1.3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5)在报检时审查,(5)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10.2.1(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1.增加:“2.5  控制柜B

“(1)控制柜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液压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4)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检验方法为:

“(1)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能否启动;

“(3)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4)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

12.增加:“2.7  液压泵站铭牌B

液压泵站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液压泵站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13.3.4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液压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3)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7.4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4)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14.“3.19  平衡重下部空间C”修改为“3.18  井道下部空间防护B”。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对于设有平衡重的液压电梯,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在平衡重运行区域下设置一个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15.“▲4.5  平衡重的固定C”修改为:“▲4.5  平衡重块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平衡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16.“4.7  轿厢铭牌C”修改为“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液压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液压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液压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卡系统的液压电梯,轿厢内的出口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17.4.10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液压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液压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18.5.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 (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19.增加“6.2  门标识C

“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修改为:对照检查层门和玻璃轿门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20.“6.3  玻璃门C修改为:“6.4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21.“6.5  门的运行和导向C”修改为:“6.6  门的运行和导向B”

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

22.“6.8  门的锁紧B”修改为“6.9  门的锁紧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检验方法中的(1)修改为:“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3.增加:“▲6.11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轿厢停在开锁区域时,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检验方法为: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24.7.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将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在最低停靠站下不超过0.12m的距离处保持静止状态”

检验方法修改为:将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在下端站,置于检修状态,短接下限位开关和缓冲器开关(如果有),然后向下运行,直到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用尺测量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在开门宽度1/2处的垂直距离”

25.7.8的内容与要求修改为:“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检验方法修改为:

“(1)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火灾召回、地震运行状态(如果有),验证IC卡功能是否退出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单位名称”和“改造日期”。

5.增加注C-3:“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此外,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改为“检验专用章”)以及编辑性修改等,修改单中未一一列入。

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附件A修改

1.1.1(2)修改为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2.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3.1.1(4)修改为“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4.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5.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6.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

7.增加2.8  主要部件铭牌B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为“对照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8.“2.10  断错相保护C”修改为“2.11  断错相保护B”

9.“2.14  紧急停止装置B”调整为“2.15  紧急停止装置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止装置应当为红色,有清晰的永久性中文标识;如果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以下,应当在扶手装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紧急停止装置。紧急停止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自动扶梯,不超过30m;

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

10.“4.2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C”修改为“4.2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B

11.6.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当有异物卡入,并且梳齿与梯级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啮合,导致梳齿板与梯级或者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12.6.9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测装置,当扶手带速度与梯级(踏板、胶带)实际速度偏差******超过15%,并且持续时间达到5s~15s时,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13.“6.11  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开启监控B”修改为:“6.11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B”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安装楼层板防倾覆装置、螺栓固定等),防止楼层板因人员踩踏或者自重的作用而发生倾覆、翻转;

(2)监控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如果机械结构能够保证只能先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至少在移除该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后,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检验方法修改为:“目测;开启检修盖板、楼层板,观察驱动主机能否启动”

14.6.12(2)修改为:“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15.7.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中增加:

“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当能够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不起作用;

“(2)所有检修插座应当这样设置:即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或者都不起作用,或者需要同时都启动才能起作用;

“(3)安全开关和安全电路应当仍起作用”

16.删除所有的”。

17.删除注A-4。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单位名称”和“改造日期”。

4.删除注C-2。

5.将注C-3修改为:“注C-2: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

 

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修改为“检验专用章”)以及编辑性修改等,修改单中未予一一列入。

附件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2013年第1次修改)

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2.3、2.8、2.9,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1.1(2)修改为“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

3.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的型号,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1.1(4)修改为:“门锁装置(层门锁紧需要电气证实时)、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5.1.1(7)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杂物电梯的机房及井道布置图或者土建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6.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2.1(1)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液压泵站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9.2.1(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0.“2.6  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C”修改为:“2.5  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驱动主机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适当,无明显漏油;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3)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等不得有过度磨损(适用于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曳引式杂物电梯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制动器工作情况;

“(3)目测曳引轮槽等的磨损情况;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杂物电梯的曳引能力时,结合7.5要求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11.“2.7  液压杂物电梯驱动主机C”修改为:“2.6  液压杂物电梯液压泵站B”

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液压泵站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上应当标注制造商名称或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压力和试验日期;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制造商标明的弯曲半径;

“(3)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阀等)应当适当固定;如果管路穿过墙或者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护,套管内不得有管路的接头;

“(4)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满载压力的140%。由于管路较高的内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以调节到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l70%,此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5)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和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

“(6)手动紧急下降阀上应当标示‘注意—紧急下降’或者有类似标识;即使在失电情况下,使用该阀也能够使轿厢以较低的速度向下运行至平层位置;该阀的操作应当是持续的手动揿压,并且防止误动作;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起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松绳或者松链”

检验方法为:

“(1)对照检查液压泵站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软管、管路和附件;

“(3)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溢流阀压力测试,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4)通过操作手动紧急下降阀检查其功能”

12.增加:“2.7  控制柜B

“(1)控制柜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杂物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杂物电梯再运行;

“(3)曳引式杂物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电动机运转时间超过设计值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保持在停止状态;

“(4)每台杂物电梯应当配备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杂物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检验方法为:

“(1)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3)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检查是否设置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动作试验;

“(4)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杂物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杂物电梯能否启动

13.2.10调整为2.8,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3)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铭牌;

“(2)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7.1、7.2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14.5.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钢丝绳类型

6×19

8×19

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

股谷(缝)断丝

1

1

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 (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15.“6.4  门的运行和导向C”修改为“6.4  门的运行和导向B”

三、附件B修改

1.附件B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B-2修改为:“一般情况下,条文序号为1.1~1.4、2.1~2.5、2.7~2.9、3.1~3.10、4.1~4.8、5.1、5.2、5.5、6.1~6.9、7.1(1)、7.2~7.5的检验项目(共47项),适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5、2.7~2.9、3.1~3.10、4.1~4.8、5.1~5.5、6.1~6.9、7.1(1)、7.2、7.4、7.5(1)的检验项目(共48项),适用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条文序号为1.1~1.4、2.1~2.4、2.6~2.9、3.1~3.10、4.1~4.8、5.1、5.2、5.4、5.5、6.1~6.9、7.1(1)、7.2、7.4、7.6、7.7的检验项目(共48项),适用于液压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杂物电梯类型和配置,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四、附件C修改

1.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录A进行对应调整。

2.删除检验报告封页中的“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和“设备型式”,增加“设备类别”和“设备品种”,将报告中的“单位”“机构”,后面加“名称”。

3.检验结论页中的“层站数”修改为“层站门数”。

4.检验结论页中增加“改造日期”和“改造单位名称”。

5.C-2修改为:“一般情况下,除条文序号为2.6、5.4、7.6、7.7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0项)适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6、7.5(2)、7.6、7.7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0项)适用于强制驱动杂物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5、7.5(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2项)适用于液压杂物电梯。

“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A,2.5(3)],应当进行附件A中7.5(1)要求的试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该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配置和检验情况,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6.C-3修改为:“对于按照JG 135—2000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条文序号为6.6的项目可以仅检查端站层门是否设置紧急开锁装置;条文序号为6.8(2)的项目,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中未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其他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2.5(4)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此外,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标识”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检验合格章”修改为“检验专用章”)以及编辑性修改等,修改单中未一一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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